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3-054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07 执 18090 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深圳市拓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拓美特”)签署的《新科技新制造新动能产业投资并购私募基金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深圳拓美特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尾款,深圳拓美特存在违约行为,经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深圳拓美特应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 8,1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10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
定书》[(2023)粤 0307 执 1809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拓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 31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
容,申请执行人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
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已限制
深圳市拓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 202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3 日。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具备处分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 0307 执 18090 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发生法
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后续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关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07 执18090 号之一]。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