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22-059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
“公司”或“融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2 年 9 月
10 日公司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暨准备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关于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2022)沪 74 执 1082 号
《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金海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家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尹宏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 74 民初 1514 号民事判决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2 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2020)
沪 74 民初 1514 号民事判决书所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 429,698.41 元。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目前尚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左家华及尹宏伟可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及其可供法院执行的资产情况,因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本案项下最终需承担的赔偿金额尚不确定,可能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
目前,公司与律师团队已初步完成再审相关的申请材料,将依法尽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19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民纪要》,目的在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宣判的公开性、透明性以及可预期性等,以适用于尚未审结的相关一审、二审案件。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九民纪要》确立担保决策及公告程序的刚性审查原则。就担保责任问题,《九民纪要》第 20条后段指出,“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已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原告金海棠系主观非善意且明知案涉《保证合同》未经公司法定决策程序的事实,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原告金海棠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属于非善意并认定公司所涉的《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在归责原则上,未考虑或适用《九民纪要》第 20 条后段之裁判思路。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后续事项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2)沪 74 执 1082 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