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 2024-087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最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东长青(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广东长 公司由广东长青(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广东长青
青(集团)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于 2007 (集团)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中山市市
年 11 月 19 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为
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号码为: 442000000026068) 。 914420002820846270。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公司于2011 年 8月 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00 万】股,于【2011】年【9】月【20】 通股 3700 万股,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 “【长青集团】”,股票 股票简称 “长青集团”,股票代码 002616。
代码【002616】。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常务副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修订前 修订后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修订前 修订后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
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
新增条款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