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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6

长青集团: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8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3 月 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5 日
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 年 3 月 8 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 42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1,179,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8144%。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1,11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05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为 6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1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1,1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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