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4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
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详见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2、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根据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 7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2,4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了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466,901,732 股减少至466,749,332 股。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6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6
月 2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 6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证券账号 股东姓名
1 01*****079 吕强
2 01*****356 吕丽珍
3 01*****966 欧阳波
4 01*****226 吕懿
5 01*****535 吕丽妃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6 月 9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6
月 1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
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049,150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66,749,332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后的 462,700,182 股为分配基数。公司本次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462,700,182 股×0.2 元/股=92,540,036.40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做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司总股本折算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982649 元(含税),即每股现金红利 0.1982649 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82649 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0.60 元/股
-0.1982649 元/股=10.40 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
起生效。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权
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 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孔令璇
咨询电话:0571-86978641
传真电话:0571-86978623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文件;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