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达成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限售时间、程序等安排符合《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参与解除限售的85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
3、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3.84万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
朱仁标 张希平 孙大建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