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5-53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5年6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魏罡先生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为2015年6月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2人,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例(%)
曾建宝 董事 30 0.08
魏罡 董事、副总经理 20 0.06
王明贵 董事 30 0.08
陈淑美 副总经理 62 0.17
李巧巧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0 0.08
苏卫标 财务总监 30 0.08
崔洪海 副总经理 10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788 2.19
子公司核心团队(55人)
首次授予合计(62人) 1000 2.77
预留 80 0.23
合计 1080 3.00
注:因高兰洲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同时,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王明贵先
生为公司董事,因此上述分配明细据此进行了相应调整。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37元;
5、解锁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次解锁 4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次解锁 6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权益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解锁 40%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权益的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锁 60%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6、解锁绩效考核要求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达标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分年度对公司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公司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绩效考核目标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一次解锁
率不低于15%;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6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二次解锁
率不低于3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绩效考核目标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一次解锁
率不低于15%;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6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
第二次解锁
率不低于30%;
“扣非后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对于上述解锁安排的绩效考核目标,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锁。反之,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①对于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每期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季度结束前对激励对象本期的年度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届时根据下表确定职能部门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该批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比例
X≥60 X/100
X<60 0
②对于非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其业绩完成率(Y,0≤Y≤100%)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业绩完成率(Y) 该批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比例
Y Y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1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
备案材料。
2、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5年3月2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5年3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授予10,000,000股,预留800,000股。首次授予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罡先生因在本次授予之日前6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暂缓其200,000股的授予;另外,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过程中,高兰洲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计150,000股;其余60名激励对象共计认购9,650,000股。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60人,实际认购数量9,650,000股。
5、2015年5月28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止2015年4月1日的公司总股本369,6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5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因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魏罡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在首次授予日2015年3月9日前6个月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决议暂缓授予魏罡的限制性股票。
截止到目前,魏罡先生的股票限购期已满,并且满足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授予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