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5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70 号),公司本次向 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3,398,692 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7.52 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 6,320,754.7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3,679,242.8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出具了《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4ZZAA3B0076)。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兴 业 银 行 股 用于智能钢化装备及节
1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6302010010016 29,519.99 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
份有限公司 洛阳分行 7658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
2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 交 通 银 行 股 41369199901100 15,000.00 用于智能钢化装备及节
份有限公司 份 有 限 公 司 0960777 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
洛阳分行 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 中 国 银 行 股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 份有限公司 份 有 限 公 司 248194562065 5,000.00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洛阳分行
洛阳北玻高端装备产 中 国 民 生 银 用于智能钢化装备及节
4 业园有限公司 行 股 份 有 限 648111560 0.00 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
(以下简称“产业园”) 公 司 郑 州 分 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行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洛阳北玻高端装备产 中 国 银 行 股 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 业园有限公司 份 有 限 公 司 263794573844 0.00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洛阳分行
洛阳北玻高端玻璃产 招 商 银 行 股 用于高端幕墙玻璃生产
6 业有限公司 份 有 限 公 司 37990118271001 0.00 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以下简称“高端玻 洛阳分行 8 的存储和使用
璃”)
注 1: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凯旋西路支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下属
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公司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注 2: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下属支
行,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公司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注 3: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支行营业部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公司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注 4:因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下
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公司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注 5: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下属支行,
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公司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作为甲方一、产业园作为甲方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63020100100167658,
截止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95,199,997.54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钢化装备及
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甲方二为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若因乙方出现前述情形导致本协议终止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公司作为甲方、产业园作为甲方二、高端玻璃作为甲方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 甲 方 一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 账 号 为
413691999011000960777。截止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甲方二为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甲方三为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