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4-00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数量为 17 名,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1,632,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1,240,618,400 股的比例为 0.13%。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2 人调整为 40 人。
5、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登记工作,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424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完成了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0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8、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涉及激励对象数量为 37 名,涉及激励股份数量合计 431 万股。
10、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 1 名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3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完成了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2、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3、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涉及激励对象为 18 名,涉及激励股份数量合计 84.8 万股。
14、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5、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涉及激励对象数量为 37 名,涉及激励股份数量合计 862 万股。
16、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7、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涉及激励对象为 17 名,涉及激励股份数量合计 163.2 万股。
18、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 1 名已离职
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8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9、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0、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涉及激励对象数量为 37 名,涉及激
励股份数量合计 862 万股。
21、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况说明
(一)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授予激励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三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为 2021 年
2 月 25 日,因此,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届满。
三、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
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条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限售条件。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 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归属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预留授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 447,177,897.38 元,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
标为:以 2018 年和 2019 年经调整的净利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
润的平均数为业绩考核基数,2022 年净利 为 476,805,974.36 元。
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2、2018 年和 2019 年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