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3-08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次修订的背景和原因如下:
2023 年 8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
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本次公司拟贯彻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的整合修订的精神,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确保公司层面的内部制度合法合规。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情况如下,除修改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 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八十四条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 发起人提 第八十四条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 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 下届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
上的股东提名。 上的股东提名。
…… ……
《公司 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 不
会予以撤换。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 以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视 撤换。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东、实 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断的关系的董事。 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 的关系 的董事。
……
第一百零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以 第一百零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以下
下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 (二)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有关规 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 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五)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 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专 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
……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六)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 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其他条件;
《公司 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1% 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 份 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
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负责人; 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员; 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本条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公司 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 等;“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
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
本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任 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独立董 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员。 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 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
附属企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
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 举
会选举产生。 产生。
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一款 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