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3-03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
2、投资额度: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2023 年度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金额上限为 5 亿元人民币,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 2023 年度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业务,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5 亿元,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12 个月。
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
(一)证券投资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的资金需求,以及在保证资金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净资产收益率,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二)证券投资的额度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的金额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三)证券投资的方式
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
(四)证券投资的有效期限
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五)资金来源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
(六)相关授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子公司)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专业团队及其负责人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全权开展上述证券投资行为。
二、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1、金融市场风险:证券投资存在受宏观经济波动、市场波动影响的风险。
2、收益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最终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3、实施证券投资过程中的潜在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细则等对开展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严格把控投资风险。
2、公司有专门的负责团队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开展实施的整体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的策略和方案研究、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实施、调整等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工作。
3、公司将在证券投资业务实施过程中,不断加强金融市场分析研判,完善和优化投资策略,根据市场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对证券投资实施情况保持密切跟踪和持续分析;若投资标的情况恶化,投资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严控投资风险,并根据监管法规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4、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将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证券投资业务开展实施过程中,将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5、在证券投资业务日常开展过程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建立台账管理、净值变动管理,按月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方案或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公司董事会允许,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透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
7、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调整或停止证券投资活动。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在年度报告中的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意见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运作模式、内控机制等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和调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公司(包括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适度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2、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已制订证券投资业务的管控机制,我们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业务的风控机制,进一步保障用于证券投资业务的自有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严格把控投资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