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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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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3-013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公司拟定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8,000 股。

  具体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2,2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登记工作,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424 万股限制性股票。

  9、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0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0、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数量为37 名,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 431 万股。

  12、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 1 名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的回购注销工作;完成了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0,000 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5、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6、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涉及激励对象为 18 名,涉及激励股份数量合计 84.8 万股。

  17、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8、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涉及激励对象为 37 名,涉及激励股份数量合计 862 万股。

  19、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有 1 名原股权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该原股权激励对象于2020年12月29日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8,000 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比例约为 0.01%。

    (三)回购价格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回购价格无需进行调整,因此回购价格为 1.00 元/股。

    (四)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回购价款 128,000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上述股票的拟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128,000 股。公司将在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及时披露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1、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已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以1.00元/股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8,000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办理股份回购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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