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2-040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大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等 9 项议案。
本次修订的背景和原因如下:
2021 年末至 2022 年初,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启动了“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
整合”工作,对现行 A 股上市公司监管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监管规则等进行了整合修订,是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 30 年来的首次全面整合修订。2022年 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公开发布了整合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
修订后的监管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监管规则,对公司治理、三会运作、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新的安排、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司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8 项相关制度细则,旨在贯彻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的整合修订的相关精神,确保公司层面的内部制度合法合规。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其他 8 项相关制度细则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2021 年 8月版本) 本次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由佛山市南海东方纸箱机械实业有限 关规定,由佛山市南海东方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 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6002318313119”。 “914406002318313119”。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37 号文核准,首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3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4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 34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条款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
全球领先的智能包装设备整体解决方案提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所处领
商和高端核心零部件供应商;以成为所处领域 域有高度影响力、客户信赖、股东信任、员工有高度影响力、客户信赖、股东信任、员工尊 尊重的产业集团,秉承“诚信、创新、卓越”重的产业集团为使命;秉承“诚信、创新、卓 的经营理念,实现客户、股东、员工、社会共越”的经营理念,实现客户、股东、员工、社 赢。
会共赢。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式。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定
(三) 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 的其他方式。
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原公司章程条款(2021 年 8月版本) 本次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第一
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份的人。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新增条款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原公司章程条款(2021 年 8月版本) 本次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决议; 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