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2-032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7名激励对象265.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 3 月 21 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实现“稳定团队、振奋士气、集聚人才、提升业绩”的目的,公司
在 2022 年第一季度推出了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15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
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9 日止,在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
站(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提交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
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 年 3 月 21 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0 元/股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
通股。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7 人,首次授予数量 265.00 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
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予限制性股票总 告日公司股本总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冯佳 董事会秘书 70 21.13% 0.05%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 人) 195 58.87% 0.15%
预留部分 66.25 20.00% 0.05%
合计 331.25 100.00% 0.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各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2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一)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2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6、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