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0-9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激励股份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18
名激励对象 424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9 日。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为了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实现“稳定团队、振奋士气、集聚人才、提升业绩”的目的,公司在 2020 年第一季度推出了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 2,700 万股作为激励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了 2,2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激励计划》对激励股份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已对授予条件是否满足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也对此进行了核查确认,一致认为:公司及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激励股份的两条中任一情况。
因此,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 年 12 月 29 日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0 元/股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预留授予拟激励对象共 18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预留限制性 占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邵永锋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80 18.18% 0.05%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7 人) 344 78.18% 0.22%
合计(18 人) 424 96.36% 0.27%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5、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份股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20%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三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6.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2.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6.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
生上述第 6.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和 2019 年经调整的净利润的平均数为业绩考核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8 年和 2019 年经调整的净利润的平均数为业绩考核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以 2018 年和 2019 年经调整的净利润的平均数为业绩考核基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
(1)上述 2020 年至 2022 年考核期间的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业绩考核基数为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扣除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有
关财务影响后的平均净利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6.4 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和 D 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0% 100%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