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4-013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将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陈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全
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2013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变
更和终止: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之后、解锁之前离职的,公司将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鉴于激励对象陈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和其它说明
项目 内容
回购注销股票种类 股权激励限售股
回购注销股票数量(股) 60,000
股权激励标的股份数量(股) 8,310,000
占股权激励标的股份数量的比例 0.72%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0.02%
回购价格(元/股) 2.19
回购金额(元) 131,400
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1、回购数量
2013年7月1日,公司首期激励计划授予陈满限制性股票30,000股,授予
价格4.38元/股。由于2014年4月22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0,95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因此,激励对象陈满所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调整为60,000股。
2、回购价格
2013年7月1日,公司首期激励计划授予陈满限制性股票30,000股,授予
价格4.38元/股。由于2014年4月22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0,95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价格调整方法:
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公司实施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
向激励对象支付”。本次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013年度现金红利公司未予以
发放,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为2.19元/股。
3、股东大会的授权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回购注销、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
同意等手续。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向工
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事宜。
三、预计回购前后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
数量 比例(% ) 回购注销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221,461,870 61.19 -60,000 221,401,870 61.19
8,310,000 2.30 -60,000 8,250,000 2.28
股权激励限售股
213,151,870 58.90 - 213,151,870 58.91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140,448,130 38.81 - 140,448,130 38.81
二、无限售流通股
-60000
总股本 361,910,000 100 361,850,000 1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原激励对象陈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六、独立董事意见
原激励对象陈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