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司”)。公司由原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
称“公司”)。公司由原深圳市捷顺科技实
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29 日整体变更,并由
业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29 日整体变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
1 更,并由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1992 年 6 月 17 日在
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7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工商行
4 月 29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
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号为 4403012009673。
914403002794141894。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 7 月21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15
2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通股 3,000 万股,于2011 年 8 月 15 日在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3 无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进出口业 第十四条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进出口业务
务(按深管证字 137 号办);国内商业、 (按深管证字 137 号办);国内商业、物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 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
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 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安装、
的安装、维修及产品的技术支持和保养 维修及产品的技术支持和保养服务(以上
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 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停车
口业务;停车场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 场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停车
行申报),停车场建设工程,自有房屋 场建设工程,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法
租赁、物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系统集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电
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动汽车充 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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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 电站;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
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 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汽车电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除
智能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智能
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生产; 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
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 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
服务;停车场经营(根据国家规定需要 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生产;依托互联网
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第二 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停车场
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 经营(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
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 批后方可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
5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者注销;属于(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6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