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 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 事......22
第二节 董事会......25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2
第七章 监事会......34
第一节 监 事......34
第二节 监事会......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2
第一节 通 知......42
第二节 公 告......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6
第十二章 附 则......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原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29 日整
体变更,并由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1992年 6 月 17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414189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1年 8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SHENZHEN JIESHU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二路 5 号捷顺科
技中心,邮政编码:5181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7,148,28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创造价值,回报社会。
第十四条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进出口业务(按深管证字 137 号办);国内
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安装、维修及产品的技术支持和保养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停车场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停车场建设工程,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智能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生产;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停车场经营(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整。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股 东 所持股份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万股) (%)
唐健 4,200 净资产折股出资 2007 年 4 月 29 日 60
刘翠英 2,800 净资产折股出资 2007 年 4 月 29 日 40
合计 7,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7,148,28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