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
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8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468万份调整为1,412.10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32万份为187.90万份。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以9.4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7.26万份股票期权;以4.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2022年3月9日,上述首次授予的847.26万份股票期权、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与限制性股票登记上市日期均为2022年3月14日。
5、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所持有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注销尚未办理完成。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9名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明细如下:
序号 姓名 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份)
1 曾理招 21,000
2 郑华 18,000
3 曾镇城 16,200
4 黄佳欢 15,000
5 彭伟龙 15,000
6 王成全 10,800
7 蔡新桥 6,000
8 钟晓斌 4,800
9 朱红亮 21,000
合计 127,800
上述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591名调整为582名,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472,600份调整至8,344,800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曾理招等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
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