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先后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 2022 年 2 月 2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91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847.26 万份股票期权,向 59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64.84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工具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及获授权益数量
鉴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28 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619 人调整为 591 人,激励对象包括
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 1,600 万份,调整前后总权益数量保持不变,预留权益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20%。其中,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1,468 万份调整为 1,412.10 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 132
万份为187.90万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涉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两部分,具体明细如下:
(1)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619 人调整为 591 人,授予
股票期权数量为 96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880.80 万份调整为
847.26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79.20 万份调整为 112.74 万份。
(2)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619 人调整为 591 人,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4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87.20 万股
调整为 564.84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80 万股调整为 75.16 万股。
4、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9.47 元/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4.74 元/股。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5、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6、股票期权时间安排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2)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期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4)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
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一致。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Ⅰ)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Ⅱ)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Ⅰ)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Ⅱ)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Ⅲ)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行权期
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的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激励对象当年度能否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其所获授股票期权中当期进入行权期的可以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该激励对象相应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限制性股票时间安排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