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 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 事 ......2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2
第三节 董事会 ......25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 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一节 通 知 ......40
第二节 公 告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二章 附 则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由原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29 日整体变更,并
由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29 日在深
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40301200967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SHENZHEN JIESHU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二路 5 号捷顺科技中
心,邮政编码:51811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4,276,44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科技创造价值,回报社会。
第十三条 一般经营项目:自营进出口业务(按深管证字 137 号办);国内商业、
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安装、维修及产品的技术支持和保养服务(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停车场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停车场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智能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安防智能系统设备的生产;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停车场经营(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股 东 所持股份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万股) (%)
唐健 4,200 净资产折股出资 2007 年 4 月 29 日 60
刘翠英 2,800 净资产折股出资 2007 年 4 月 29 日 40
合计 7,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4,276,44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