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先生和刘翠英女士(以下简称“大股东”)于2019年7月12日与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特建发智慧交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大股东拟向特建发智慧交通协议转让其持有捷顺科技83,965,01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0%。其中,唐健先生拟向特建发智慧交通转让55,439,2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58%;刘翠英女士拟向特建发智慧交通转让28,525,76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2%。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涉及公司股份比例未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大股东合计持有公司349,975,04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19%,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大股东将合计持有公司266,010,02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1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5、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如所涉质押股份未能按协议约定解除质押,或交易双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接到公司大股东的通知,大股东与特建发智慧交通于2019年7月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拟分别将其持有公司55,439,2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58%)、28,525,76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2%),即合计83,965,01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0%),以转让价格7.60元/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依法转让给特建发智慧交通,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38,134,129.20元。
基于资源赋能、业务协同、共赢合作,特建发智慧交通及其股东方将利用资源优势,与捷顺科技共同致力于在城市级停车项目运营、城市公共停车场智慧化和标准化改造等方向开展业务合作,并就上述合作内容与捷顺科技另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使双方真正形成在资本、技术、产品、运营、停车领域相关的业务拓展等各个层面的深度合作。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将合计持有公司266,010,02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1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特建发智慧交通将持有公司83,965,0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00%。
本次转让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唐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403011956******1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刘翠英,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403011957******27,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为夫妻关系,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为一致行动人。
2、受让方
名称: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7NW0Y
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8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易广场7层
经营范围:智慧交通产业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2019年03月26日至2024年03月26日
股权结构: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GP 1,000.00 1.25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 LP 79,000.00 98.75
有限公司
合计 80,000.00 100.00%
三、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唐健、刘翠英
受让方: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标的股份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捷顺科技83,965,0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00%,即本协议中的“标的股份”),受让方拟向转让方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3、转让对价及支付安排
3.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60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38,134,129.2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叁仟捌佰壹拾叁万肆仟壹佰贰拾玖元贰角零分)。
3.2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合计人民币350,000,000元,专项用于转让方解除质押标的股份及用于支付转让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其他交易税费,并取得完税证明。
3.3标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完成后5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受让方予以协助配合,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窗口期,交易所暂不予受理合规性确认申请的,相应日期顺延。转让方应确保
过户。
3.4转让方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及完税证明后10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受让方予以协助配合。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窗口期,则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时间自窗口期结束之日起相应顺延。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完成日为交割日。
3.5标的股份过户后5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转让款合计人民币288,134,129.20元。受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之日为本次交易完成日。
4、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费用,由协议双方按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机关之要求各自承担应支付的费用。
5、自受让方支付第一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如捷顺科技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事实新增股份或股东权益归属受让方,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不增加。
6、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转让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的受让方特建发智慧交通,是主要由深圳市国有资产运作专业平台即“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区建发集团”)和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合伙投资公司,其股东方拥有纯国资背景和强大的产业布局和资源优势。
其中,特区建发集团成立于2011年8月,注册资本328亿元,是深圳市属全资国有企业,拥有深圳市国资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科技园区开发建设运营、功能性投资三大平台。特区建发集团旗下的深圳市特区建发智慧停车发展有限公司,专门负责深圳市城市级智慧停车建设和运营。
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引入特建发智慧交通作为公司战略股东,依托股东方的国资背景和强大的产业布局和资源优势,将在很大程度上助力公司重点发展深圳市城市级智慧停车业务,及拓展广东省内及省外其它
区、智慧城市业务,使公司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第二,本次特建发智慧交通成为公司股东,将有助于优化和改善公司的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良性发展。第三,转让所得资金将优先用于归还大股东质押借款,大幅降低大股东的股权质押率,缓解质押风险与压力,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
五、转让方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履行情况
1、唐健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1年08月15日至2014年08月15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4年08月15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唐健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健先生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2015年1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其承诺决定终止2014年8月21日披露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尚未实施的减持额度不再减持,同时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唐健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刘翠英女士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1年08月15日至2014年08月15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4年08月15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刘翠英女士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翠英女士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其承诺决定终止2014年8月21日披露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尚未实施的减持额度不再减持,同时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刘翠英女士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将督促交易双方及时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批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如所涉质押股份未能按协议约定解除质押,或交易双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