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股份
总数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2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19年3月19
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
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原因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1名激励对象因丧失认购限制性
股票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份
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不变,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由552 人调整为53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98.00万股调整为
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
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与公
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相符,且激励标准一致,不存
在差异。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公司总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赵勇 董事、总经理 15 1.07 0.02
2 周毓 董事、常务副总 15 1.07 0.02
3 何军 副总经理 15 1.07 0.02
4 李然 副总经理 20 1.43 0.03
5 许昭林 副总经理 20 1.43 0.03
6 李民 副总经理 20 1.43 0.03
7 黄华因 总经理助理 18 1.29 0.03
8 戴京泉 总经理助理 18 1.29 0.03
9 熊向化 总经理助理 15 1.07 0.02
10 王恒波 总经理助理 15 1.07 0.02
董事会秘书
核心骨干员工(521人) 1,102.50 78.75 1.71
预留部分 126.50 9.04 0.20
合计 1,400 100.00% 2.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2、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1名激励对象因丧失认购限制性
股票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份
数量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19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