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证券代码:00260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400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65,904.3941万股的2.12%,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10%。其中首次授予1,298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92.71%;预留102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7.29%。
四、本计划有效期为不超过5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五、解除限售安排: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和可解除限售比例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 可解除限
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上
限
第一期解除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 30%
限售 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期解除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 30%
限售 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期解除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 40%
限售 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 可解除限
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上
限
第一期解除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 30%
限售 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期解除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 30%
限售 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期解除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 40%
限售 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内,董事会确认解除限售条件达到后,激励对象必须在解除限售期内,就当期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申请书。如激励对象未按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除限售,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若解除限售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六、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52人,占公司目前在册员工总数的20.75%。激励对象包括当前在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依据本计划规定的标准确定。
七、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本计划草案公布之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3.40元/股。
八、解除限售条件: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为:业绩考核指标以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2020年、2021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18%、40%、70%。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度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九、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授予登记期间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十、公司承诺: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自筹。
十二、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应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十四、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十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六、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第一章释义......................................................................................................... 6
第二章总则......................................................................................................... 7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7
第四章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9
第五章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11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2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与安排....................................... 13
第八章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16
第九章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18
第十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0
第十一章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 21
第十二章回购注销的原则............................................................................... 24
第十三章附则................................................................................................... 26
第一章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捷顺科技、本公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 指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计划 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标的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本公
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公司限制性股票时在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
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核心骨干员工 指 在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及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予价格 指 根据本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获得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授予日 指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解除限售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对激励对象持有的相应比
例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之日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