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先生和刘翠英女士(以下简称“大股东”)于2018年12月20日与深圳远致富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致富海并购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刘翠英女士拟将其持有公司33,273,942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协议转让给远致富海并购基金。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涉及公司股份比例未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大股东合计持有公司383,248,986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7.59%,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大股东将合计持有公司349,975,044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5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接到公司大股东的通知,大股东与远致富海并购基金于2018年12月2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刘翠英女士拟将其持有捷顺科技33,273,9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A股股份协议转让给远致富海并购基金。
本次转让完成后,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将合计持有公司349,975,044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5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远致富海并购基金持有公司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刘翠英,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403011957******27,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唐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403011956******1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为夫妻关系,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为一致行动人。
2、受让方
名称:深圳远致富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F423A
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10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明路291号滨海明珠工业园3栋三楼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经营期限:2018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2日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49.505%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49.505%
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792%
深圳佳合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0.198%
合计 100.00%
三、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受让方:深圳远致富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标的股份
转让方拟向受让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捷顺科技33,273,942股A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即本协议中的“标的股份”),受让方拟向转让方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3、转让对价及支付
3.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0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99,643,652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玖佰陆拾肆万叁仟陆佰伍拾贰元整)。
3.2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号支付60%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在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割完成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4、标的股份交割
4.1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即完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法定手续。
4.2自受让方支付第一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如捷顺科技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上述事实新增股份或股东权益归属受让方,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不增加。
4.3标的股份交割手续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受让方应就办理标的股份交割提供必要的协助。
5、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转让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远致富海并购基金主要由深圳市国有资产运作专业平台即“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并购基金,受让公司大股东股份系基于捷顺科技在智慧停车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及完整的产业链布局,而远
拓展,带来良好的发展前景,实现共赢。
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引入远致富海并购基金战略股东,可以优化公司治理,借力战略股东在产业基并购基金优势资源,公司有效整合外部资源,助力公司发展转型;另一方面,转让所得资金将优先用于归还大股东质押借款,降低大股东质押率,缓解高质押风险与压力,有助于增强市场信心,促进公司健康良性发展。
五、转让方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履行情况
1、唐健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1年08月15日至2014年08月15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4年08月15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唐健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健先生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2015年1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其承诺决定终止2014年8月21日披露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尚未实施的减持额度不再减持,同时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唐健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刘翠英女士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1年08月15日至2014年08月15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4年08月15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刘翠英女士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本公告披露日,刘翠英女士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2015年1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其承诺决定终止2014年8月21日披露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尚未实施的减持额度不再减持,同时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6月23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刘翠英女士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