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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42,96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66,548,401股的0.0214%;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6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份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份授予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减少认购或行权资金不足,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实际授予激励对象由446名减至424名,授予股份数量由655.9万股减至629.25万股,该等股份上市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公司总股本由294,167,851股增至300,460,351股。

    4、2015年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5年5月22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300,460,351股减至300,300,111股。

    5、201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授予价格为17.85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份授予期间,因部分激励对象减少认购,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售授予股份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保持不变,但授予股份数量由22.1万股减至22.07万股,该等股份上市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公司总股本由300,300,111股增至300,520,811股。

    6、2015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4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3,735,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1,041,622股的0.621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5年9月9日上市流通。截止2016年1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

    7、2015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1月8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1,041,622股减至600,507,220股。

    8、2016年1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7,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3月23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0,507,220股减至600,250,220股。

    9、2016年3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伟兴、丛伟成、高占炎、景发俊、龙胜、王国强、王向彪、谢建团、袁国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2,6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截止2016年6月1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00,250,220股减至600,097,620股。

    10、2016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5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130,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250,220股的0.0218%。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实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5月9日上市流通。

    11、2016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长水、肖德俊、陈海壮、关国雄、刘刚、钟文坚、张登奎、程化军、白锡峰、牛建平、赵浪浪、胡小冬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5,4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38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3,374,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097,620股的0.562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9月8日上市流通。截止2016年12月2日,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相关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56,915,801股减至656,790,401股。

    12、2017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程凯、梁朝国、刘国富、石木生、韦丽琼、徐慧、许春阳、杨传文、张杰、张庆伟、朱志华、邹磊、王尚勇、王海涛、侯龙云、李建勋、周喜红、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