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二次修订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代持权益份额的转让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应条款进行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本次修订”),相关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2016年5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2、2016年6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
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员工持股计划各持有人的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由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众69号”)的次级A份额。鑫众69号份额上限为1亿份,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次级份额又分为次级A份额和次级B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健先生以4,000万元全额认购鑫众69号次级B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翠英女士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对次级A份额在集合计划清算时获配资产不足以支付次级A份额剩
余本金的差额部分提供补足责任。集合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捷顺科技股票。
4、截至2016年7月19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鑫众69号完成股票
购买,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359,290股,买入均价为17.34元/股,占公
司总股本600,097,620股的比例0.89%。截至2017年7月19日,购买的股票锁定期
自购买完成公告之日起已届满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尚未交易卖出。
5、2017年9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部分持有人丧失参与资格及其持有权益份额转让的议案》,同意持有人会议一致认定陈毅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丧失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资格及提名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代持陈毅林先生受让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80万份权益份额,后续根据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安排进行份额的转让。
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的原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文件及监管要求,基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鑫众69号存续期即将届满24个月,结合员工股持股计划的实际运营情况,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为了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经2018年4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代持权益份额的转让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同意本计划201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提名公司技术总监许昭林先生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受让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代持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80万份权益份额;同意本计划201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提请拟设立兴业信托·捷顺科技1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暂定名,以下简称“兴业信托计划”),兴业信托计划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鑫众69号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即5,359,290股,员工持股计划认将认购兴业信托计划下一般级份额。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相应对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应条款进行二次修订。《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适当调整,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凝聚力、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2、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修订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及其摘要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按照《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的调整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目前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已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修订后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