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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已取消)

公告日期:2017-09-06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60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4,171,6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65,681,301股的0.6267%;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6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5年1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郭 万 军 持 有 尚 未 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10,000 股 全 部 进 行 回 购 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授予价格为17.85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5年8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4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3,735,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1,041,622股的0.621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5年9月9日上市流通。

    7、2015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6年1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7,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6年3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伟兴、丛伟成、高占炎、景发俊、龙胜、王国强、王向彪、谢建团、袁国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2,6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2016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5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130,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250,220股的0.0218%。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5月9日上市流通。

    11、2016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长水、肖德俊、陈海壮、关国雄、刘刚、钟文坚、张登奎、程化军、白锡峰、牛建平、赵浪浪、胡小冬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5,4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38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第二期解锁数量为3,374,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00,097,620股的0.562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6年9月8日上市流通。

    12、2017年3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程凯、梁朝国、刘国富、石木生、韦丽琼、徐慧、许春阳、杨传文、张杰、张庆伟、朱志华、邹磊、王尚勇、王海涛、侯龙云、李建勋、周喜红、许以团、张辉、赵岩中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31,3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17年5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51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第二期解锁数量为118,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65,912,601股的0.0179%。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5月16日上市流通。

     14、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原激励对象刘成伟、张明及预留授予股票原激励对象吴荣法、肖伟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9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公司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办理完成。

      二、激励计划设定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一次解锁条          30%

                      件的,其中总额3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二次解锁条          30%

                      件的,其中总额3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第三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三次解锁条          40%

                       件,其中总额4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截至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