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0月18日审议通过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公司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做了相应调整。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26人,包括当前在公司(包括子
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依据本计划规定的标准确定。
3、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1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932.43
万股,预留167.57万股。
4、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本计划首次公布之日前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8.98元/股。
5、本计划有效期5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6、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授予并完成登记之日起开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锁期、解锁时间和可解锁比例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之日起。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解锁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本计划(包括预留部分)在2016-2018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
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锁期 绩效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锁期 以2015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解锁期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四)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条件达标:
激励对象在申请解锁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考核分数大于或等于80分且考核等
级为S、A、B级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进行解锁,
否则相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五)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或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除满足上述四项解锁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若未满足该项条件,则其当年相对应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8、解锁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可分期进行解锁。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
例上限
第一期解锁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 30%
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期解锁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 30%
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期解锁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完成 40%
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
例上限
第一期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 30%
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期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 30%
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期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 40%
交易日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解锁期内,董事会确认解锁条件达到后,激励对象必须在解锁期内,就当期可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如激励对象未按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锁,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
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实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授予日为2016年11月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825人激励对象授予930.23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授予;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同意授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1名激励对象未满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不具备获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6人调整为825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100万股调整为1,097.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由932.43万股调整为930.23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为167.57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1名激励对象未满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不具备获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除1名激励对象未满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外,公
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201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调整后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