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第二期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
4、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5、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授予价格为17.85元。
6、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4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373.5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215%。
7、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8、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7,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9、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陈伟兴、丛伟成、高占炎、景发俊、龙胜、王国强、王向彪、谢建团、袁国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2,6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10、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59名符合条件的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为130,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18%。
二、激励计划设定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一次解锁条件
第一次解锁 30%
的,其中总额3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二次解锁条件
第二次解锁 30%
的,其中总额3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三次解锁条件,
第三次解锁 40%
其中总额4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截至2016年8月29日,公司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第二个禁售期已届满24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号
捷顺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2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1)公司2015年扣非后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净利润相比2013年度增
(1)以2013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 长109.54%;
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8%、40%、70%; (2)2015年扣非后净资
3 (2)2014年、2015年、2016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0.00%、 产收益率为16.04%;
10.50%、11.00%; (3)2015年度净利润高
(3)解锁期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且不得为负。 平均水平且为正。
2015年度,激励对象绩效
个人业绩条件: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4 考核达标,满足解锁条
效考核达标。 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84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384位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本次解锁相应的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