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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6-06-24

                    合同编号:鑫众69号
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五月
                                      目录
一、前 言......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6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7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1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8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9
八、担保    ......27
九、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31
十、集合计划的成立......32
十一、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33
十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34
十三、集合计划估值......35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41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44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46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47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51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53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56
二十一、集合计划的展期......57
二十二、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59
二十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61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67
二十五、风险揭示......69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78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79
二十八、其他事项......80
一、前言
    为规范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和运作,明确《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本合同没有规定的,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等违法违规情况,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委托人承诺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委托人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指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与附件以及对其所有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与附件及对其所有的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与附件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与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法》:指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
《实施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业务规范》: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0月19日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于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中的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指中国证券业协会
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兴证资管: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宁波银行
委托人或持有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员工持股计划:指上市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以上市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为准
推广机构: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兴证资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在本合同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转入的投资运作期
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置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临时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有权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解禁抛售后,委托人可以申请临时开放期,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决定是否设置临时开放期;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等等。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在临时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退出或强制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分红权益登记日: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红收益分配的日期
收益分配基准日:指收益分配前可供分配收益计算截至日
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每半年度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金额计算截至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收益分配日:指实际收益分配日期,在正常情况下现金资产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任意一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如果现金资产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应分配收益,或者次级份额按合同约定于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日前及时足额补入资金,则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日即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任意一个工作日。
如果本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且次级份额持有人或保证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限补入资金的,则管理人在资金足额到账日后5个工作日内分配该期优先级应分配收益。
元:指人民币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份额净值: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份额累计净值:指每份额净值与本集合计划成立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和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托管费:指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托管服务而向本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指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本集合计划收取的费用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www.ixzzcgl.com,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优先级份额收益: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取的参考收益
次级A份额收益: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A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
扣除相关费用、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与应计收益后的次级A份额本金,及在扣除相关费用、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与应计收益、次级A份额本金、次级B份额本金后的全部剩余收益;次级B份额持有人对次级A份额的本金实现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次级B份额收益: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在扣除相关费用、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与应计收益、次级A份额本金后的次级B份额本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指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次级A份额持有人:指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次级A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次级B份额持有人:指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次级B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保证人:指为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实现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翠英女士
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