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第二期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
4、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5、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授予价格为17.85元。
6、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4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373.5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215%。
7、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8、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陈志恒、高洁、韩腾飞、胡欣、吴开林、杨彦辉、张梁、张胜军、王强林、邹琨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7,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9、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陈伟兴、丛伟成、高占炎、景发俊、龙胜、王国强、王向彪、谢建团、袁国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2,6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计划设定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
第一次解锁 30%
足第一次解锁条件的,其中总额3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
第二次解锁 30%
足第二次解锁条件的,其中总额3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
第三次解锁 40%
足第三次解锁条件,其中总额40%的部分办理解锁事宜
截至2016年4月27日,公司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个禁售期已届满12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号
捷顺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2014年扣非后净
(1)2014年净利润相比2013年度增长不低于18%,2014年净资产收益 利润相比2013年度增
率不低于10.00%; 长44.12%,满足2014年
(2)解锁期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 净利润相比2013年度
不得为负; 增长不低于18%的条
3 (3)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件;
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2014年扣非后净资产
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 收益率为12.89%,满足
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 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
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不低于10%的条件。
上一年度,所有激励对
个人业绩条件: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4 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
考核达标。 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5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解锁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59位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事务所认为,捷顺科技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成就,符合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本次解锁相应的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