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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5-04-2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并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伟相:                 桑   涛:                  王理宗: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