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二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及方式...... 2
第三章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
第五章 党组织 ......19
第六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25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八章 监事会......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3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37
第一节 通知 ......37
第二节 公告 ......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1
第十三章 附则......41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坚持党的
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三条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 11 位股东发起设立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Guoxin Corp.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 88 号
邮政编码:210005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78,079,704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及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按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电力、信托为主
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致力于打造业内标杆、国内一流的上市公司,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股东提供合理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包括金融、
电力能源股权等)、投资管理与咨询。电力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电力技术咨询、节能产品销售,进出口贸易。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在
各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时,必须置备股东名册,标明股东持有股份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实收
股本总额。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即由全体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为 11,000 万股,发起
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股份(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 3960.00 36%
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 3740.00 34%
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
司
王军民 1267.20 11.52%
李玖 1056.00 9.6%
翁俊 316.80 2.88%
刘新宇 165.00 1.5%
冯琪 165.00 1.5%
余波 110.00 1%
殷坚 110.00 1%
钱永飞 55.00 0.5%
宗小建 55.00 0.5%
合计 11,000.00 1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78,079,70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该条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