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72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6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受理了中行崇川支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 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 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 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 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 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
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
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12舜天债”的相关风险
由于中行崇川支行向法院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被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已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
公司于 2016年 3月 14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12 舜天债”债
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由担保人国信集团代为偿付12舜天债本金和利息的偿付方案》。其后,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履行了其代为偿付“12舜天债”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并于2016年3月17日完成了“12舜天债”本金和利息的兑付工作。担保人国信集团代偿“12 舜天债”本息后,国信集团享有“12 舜天债”项下的全部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舜天船舶的追偿代付“12 舜天债”本息的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已于2016年3月18日被终止上市。
三、2015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亏损
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巨额亏损。根据2016年2月27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6-045),公司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40,153,606.72元。该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数据尚需以公司2015年度报告为准。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已于2016年2月5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申请债务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或“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
舜天船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7号戴斯国际酒店三楼福州厅召开,会议由南京中院主持,本案合议庭成员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会议,管理人组成人员、公司负责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代表列席会议。
现将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首先由南京中院合议庭宣布会场纪律、介绍本案立案和审理情况。
第一项:债权人核查债权;
第二项: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三项:表决《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债权人会议委托债权人委员会权限的议案》;
第四项:管理人做关于破产管理阶段性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项:表决《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二)通报舜天船舶重整框架方案
舜天船舶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前述工作基础上,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就舜天船舶重整框架方案的主要内容通报如下:
1、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舜天船舶现有资产由管理人进行整体公开拍卖或变卖,变现所得将全部用于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2、拟将公司现有约5.2亿资本公积全部转增股本,并向债权人分配清偿债务。
3、重整期间,舜天船舶同时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争取通过重组恢复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使其重回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三)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1、本次债权人会议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议事规则及债权人会议委托权限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现场参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118户,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7,551,149,835.66元,其中同意议案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共115户,占到会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97.46%;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6,995,046,015.0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1.76%。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议案的债权人户数超出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总数的半数,且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总数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债权人会议委托债权人委员会权限的议案》,成立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海洋蓬布厂、上海星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及职工代表张谦训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
2、本次债权人会议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进行分组表决,《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主要内容为将舜天船舶现有资产以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由管理人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处置资产所得的变现价款将全部存入管理人专用银行账户,待舜天船舶重整计划获得南京中院裁定批准后依法分配。《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参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123户,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8户,其代表的债权额为980,661,934.15元,占有担保财产债权总额的100%;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为119户,其代表的债权额7,552,387,544.80元,占无担保财产债权总额的99.07%,其中税款债权人1户,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3,518,182.47元,占税款债权总额的100%。经统计,(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同意决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7户,占到会享有表决权债权人户数的87.5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909,755,844.49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2.77%;(2)普通债权组:同意决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05户,占到会享有表决权债权人户数的88.98%;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6,551,809,167.7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6.90%;(3)税款债权组:同意决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户,占到会享有表决权债权人户数的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3,518,182.4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00.00%。
根据分组表决的结果,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总数占该组债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6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
事裁定书》,法院受理了中行崇川支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