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42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川”)作为共同卖方就2艘多功能海洋平台供应船(以下简称“海工船”)的业务与宝澳海洋平台供应船舶公司(以下简称“宝澳海洋”)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将上述《船舶建造合同》及《补充协议》统称为“合同”)。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3-029)。
201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宝澳海洋就上述2艘海工船合同指定仲裁员的通知,随后公司也指定仲裁员。2015年7月16日,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就上述2艘海工船的仲裁事项作出裁决,裁定两条船舶的交船期分别为2014年5月26日和2014年9月25日。
该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54)。
二、合同进展情况
上述2艘海工船业务项下,公司已分别开立了两期预付款保函,保函担保金额合计7,126万美元。截至目前,该2艘海工船尚未交付,已逾合同弃船期。
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分别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银行”)的通知,鉴于公司未在宝澳海洋提出返还预付款后的指定期限内退款,宝澳海洋分别针对2艘海工船向银行申请返还保函项下预付款及相应利息。截至申请赔款之日,预付款及利息共计约8,337.6万美元(按1美元=6.4元人民币折算,合计约5.34亿元人民币)。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进展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