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订公司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投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所作出决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审议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投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 持股计划;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他事项。 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对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行为,须 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一)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4、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7、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其他担保情形。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所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债券;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四)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六)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 资产 30%的;
本条第(五)项以外的其它构成重大资产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
购买、出售、置换的事项; 本条第(五)项以外的其他构成重大资产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购买、出售、置换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他事项。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份总数。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份总数。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例限制。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