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 第二条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芜湖亚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由芜湖亚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称“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安徽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方式设立;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信用代码为:91340200711040703A。 代码为:91340200711040703A。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披露。但是,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个月时间限制。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诉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
告。 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
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
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
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
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
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
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
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通知中需明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 9:15,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3:00。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份总数。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份总数。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