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4-063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 B 座 16 楼大连电瓷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应坚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8 人,代表股份 112,162,477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数的 25.79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109,012,82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25.07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2 人,代表股份 3,149,657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0.72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4 人,代表股份 3,174,257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数的 0.73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4,6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0.00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2 人,代表股份3,149,657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0.724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的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股) 112,033,320
表决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8848%
结果
反对股数(股) 118,457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1056%
弃权股数(股) 10,7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95%
同意股数(股) 3,045,100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5.9311%
中小股东 反对股数(股) 118,457
表决情况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3.7318%
弃权股数(股) 10,700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3371%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钱晓波、张之玥
3、结论性意见: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