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3-038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予以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予以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等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杭州锐奇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锐奇技术”)、应坚两名特定投资者发行预计不超过 2,800.00.00 万股(含本数)A 股股票,其中:锐奇技术认购数量预计不超过 1,400.00 万股(含本数),应坚认购数量预计
不超过 1,400.00 万股(含本数)。2023 年 8 月 14 日,公司与锐奇技术、应坚签订
了《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对象锐奇技术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对象应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锐奇技术和应坚先生的基本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锐奇技术、应坚
签订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支付方式
1、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0454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如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2、认购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预计不超过 2,800.00 万股(含本数),发行
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其中:发行对象锐奇技术认购数量预计不超过 1,400.00 万股(含本数),发行对象应坚认购数量预计不超过1,400.00 万股(含本数),按照发行对象的预计认购数量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计算,发行对象锐奇技术拟认购金额为不超过 10,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对象应坚拟认购金额为不超过 10,000.00 万元(含本数)。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或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如因发行对象不适格被移出导致募集资金总额调减,其他适格认购人的认购金额不变;
(2)如因其他原因导致募集资金总额调减的,所有适格认购人的认购金额由适格认购人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比例调减。
3、认购方式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现金形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收到甲方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时,应按照该缴款通知载明的支付金额与支付时间向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支付认购款项。
(三)限售期
乙方承诺本次发行认购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为 18 个月,即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乙方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取得的股票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及本认购协议的相关内容;
2、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本次发行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所载明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股份认购款,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其逾期未认购部分金额向甲方支付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
若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或乙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复的有效期内放弃认购或未能足额认购的,乙方应按本协议认购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受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因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国家有权部门未能批准/同意注册等原因,导致本次发行方案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四、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特定投资者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