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3-021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已被法院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60,467,399.68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瓷”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金具”)因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地产”)拖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于近日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岗法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亿德金具于
2023 年 6 月 7 日收到西岗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辽 0203 民初
3856 号),西岗法院决定对案件立案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
名称: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118569825P。
2、被告:
名称: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 2 号 315 室;
法定代表人:王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8854965M。
(二)本次诉讼背景
2006 年 3 月 12 日,原告亿德金具与被告兴源地产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
将位于甘井子区同德路 2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称“同德路 2 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与被告置换。建筑物、构筑物面积 8681.59平方米,土地面积 21537.3 平方米,土地证号 4-10-7-24,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被告置换给原告的新厂区位置需经原告认可,占地面积不少于 50 亩,使用权类型同原告与被告置换类型。被告需在其购置的土地上为原告建设新厂,厂房总建筑面积为 10200 平方米。被告向原告支付搬迁补偿费 500 万元。被告负责办理置换过程中的一切手续,置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7 年 10 月 19 日、2008 年 1 月 25 日,原、被告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约定被告取得原告位于同德路 2 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需支付的对价为:购买不少于 50 亩的土地(与原告土地同等类型)、新建厂房 10200 平方米及搬迁补偿费500 万元和场内外水电配套。
2008 年 1 月,原告将同德路 2 号房产证过户到被告名下。
2008 年 3 月,原告将同德路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被告名下。2010 年 1
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位于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土城子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 32382.9 平米。
2010 年 3 月 3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置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在新
购置的土地上为原告建造 10200 平米的新厂房、办公楼,竣工日期为 2011 年 1 月
30 日;新厂区、办公楼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由被告提供;如发生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方有权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为诉讼所支出的专业人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一切其他费用。截至被告为原告建造的新厂区竣工并经原告验收合格,原告将继续无偿占有使用同德路 2 号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被告无权收取使用费,无权要求原告搬离。但被告并未依照《房屋置换补充协议》约定为原告建设新厂房,构成违约。
2010 年 8 月 7 日,因原告为被告购买的土地上一直有液化气站、垃圾废品站
等在非法占地经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二个月内负责对现仍在
该地捡废品等经营者予以清除。在上述二项未解决之前,发生的一切问题仍由被告负责。但被告直至 2021 年仍未履行上述清地义务,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双方商定由原告负责提起诉讼,清退违法占用者,原告为清地支付的全部费用由被告
承担。原告遂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 年 5 月 16 日,甘井子区人民法
院判令大连市金州金福生活服务中心腾退占用大连湾街道土城子村的土地,该案现在已进入执行阶段。
2011 年 1 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备忘录》,确认:由于被告购置的土地位
于新机场规划范围,有关规划部门未对新厂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双方不断沟通为原告购置新的建厂土地,初步选在金州二十里堡工业区。
2011 年 1 月 25 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因被告未能及时正常
办理土地证和建厂规划,导致为原告购置的该宗土地划为大连新机场规划范围内,故不能正常规划和建厂。被告又在二十里堡工业区物色一处新的搬迁建厂用地,被告同意为原告购置新的建厂土地面积不少于 50000 平方米,厂房等建筑面积增至 15000 平方米。此前双方签定的一切合同、补充协议及说明仍然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被告仍未按《备忘录》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原告重新购置建厂土地及建厂,再次违约。
2011 年 5 月 12 日,被告承诺给建厂领导小组提供一台金杯面包车。
2011 年 5 月 15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另行选择建厂土地,
被告支付相关建设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由原告自行建厂;双方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后续签订的各种补充协议。但该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拒绝就土地费及厂房建设费价格与原告进行协商,无限期拖延,直至今日。
原告早在 2008 年就将同德路 2 号价值 6500 余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市场现价)
及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拒绝与原告就土地费及厂房建设费进行协商,未履行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导致原告以通过出让同德路2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的方式获得被告支付新厂建设费(包括土地费及厂房建设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厂土地费 29,184,012.00 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厂房建设费 30,412,487.68 元;
3、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提供价值 60,900 元的金杯牌面包车一辆;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00,000.00 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清地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610,000.00 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诉讼目前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岗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向亿德金具
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辽 0203 民初 3856 号)。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为受理阶段,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辽 0203 民
初 3856 号)。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