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3-006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种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
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等。
投资金额:在本次授权期限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 3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特别风险提示: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变化的影响,购买的理财产品
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电瓷”)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具体情况
如下:
1.投资目的: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及子
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充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实现公司和股东收益最大化。
2.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
述投资期限内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同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方式: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投资于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等。
4.投资期限: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5.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及子公司各自的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审议程序
本次《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已获得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可能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
响,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投资的实际收益仍具有不确定性,极端情况下投资仍有可能存在亏损的风险。
2、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产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权限内,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理财产品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2、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需求的状况,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关注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议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及子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拟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仅限于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具体投资决策时,将以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生产需求为前提,并视公司及子公司资金情况,决定具体投资期限,同时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因此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适度理财,能够使公司及子公司获得一定投资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及子公司总体业绩水平,更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最高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金额,适当投资于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率,实现公司和股东收益最大化,符合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规范自有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委托理财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六、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