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证券代码:002606 公告编号:2020-057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〇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瓷”、“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计 45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749.60万股的 1.1043%。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总数为 3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总数的 8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749.6 万股的 0.8834%;预留 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总数的 2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0,749.6 万股的 0.2209%。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89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各为 35%、35%、3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各为 35%、35%、3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6
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节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第五节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 10
第六节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 10第七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规定 ...... 11
第八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九节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十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第十一节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20
第十二节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22
第十三节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 25
第十四节 附则 ...... 28
第一节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大连电瓷、本公司、公司 指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即以大连电瓷股票为标的,对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
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限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限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节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