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9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4:55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0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 238 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
代表股份 935,792,8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35,792,863%。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916,165,6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837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 人,代表股份 19,627,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48%。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52 人,代表股份 20,162,98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0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35,680,0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反对 79,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32,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50,2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07%;反对 79,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1%;弃权32,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35,730,7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60,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00,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17%;反对 6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9%;弃权 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35,698,6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反对 5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38,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68,7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7%;反对 5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67%;弃权38,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5%。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