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603 深市 以岭药业


首页 公告 以岭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以岭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8-02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6日-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

日15:00至5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

代表股份588,107,0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632%。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人,代表股份

588,104,5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63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17,494,82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450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88,105,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93,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88,105,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93,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88,105,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93,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88,105,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93,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8,105,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93,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6、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88,105,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93,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8,105,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93,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8,105,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93,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8,105,4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93,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王雪华、季绍良和王震向大会递交了书面

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王震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进行了年度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