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预留部分的授予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9位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发展
与人才战略引进的优秀人才,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3、授予价格依据审议通过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计划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确定,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7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
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向此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105.2万股;也同意
确定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7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永炎:张玉卿:
叶祖光:张维: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