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3-124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3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17 923,913,948 38.7175
网络参会 332 185,873,494 7.7892
合计 349 1,109,787,442 46.5068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0,261,5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112%。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2023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9,693,3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反对 89,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167,5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 89,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提案 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8,678,0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0%;反对 883,2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6%;弃权 226,1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152,1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724%;反对 883,2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01%;弃权 226,1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6%。
提案 3.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9,739,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47,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213,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反对 47,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4.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9,739,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47,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213,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反对 47,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1,3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318%;反对
48,477,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6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784,1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442%;反对
48,477,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6.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9,739,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反对 47,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213,7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反对 47,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