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3-073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22 931,076,046 38.9691
网络参会 53 84,211,887 3.5246
合计 75 1,015,287,933 42.4937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4,579,6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956%。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 1.00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4,889,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8%;反对 186,2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弃权 211,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81,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27%;反对 186,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6%;弃权 211,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48%。
提案 2.00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4,87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8%;反对 196,2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弃权 212,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71,1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34%;反对 196,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212,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3%。
提案 3.00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4,88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7%;反对 186,2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3%;弃权 212,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81,1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21%;反对 186,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6%;弃权 212,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3%。
提案 4.00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4,888,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07%;反对 187,2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弃权 211,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80,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18%;反对 187,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4%;弃权 211,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48%。
提案 5.00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5,090,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6%;反对 196,6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4%;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82,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80%;反对 196,6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6%;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提案 6.00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4,879,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8%;反对 196,2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弃权 212,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171,1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34%;反对 196,2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13%;弃权 212,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3%。
提案 7.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5,100,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6%;反对 186,6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92,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反对 186,6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9%;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提案 8.00 《2023 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5,100,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6%;反对 186,6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4%;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92,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7%;反对 186,6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9%;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提案 9.00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7,109,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45%;反对
8,065,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44%;弃权 1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401,4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624 %;反对
8,065,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394%;弃权 1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82%。
提案 10.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7,4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59%;反对
7,859,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41%;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719,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404 %;反对
7,859,33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593%;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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