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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龙佰集团: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6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1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和奔流先生(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26      944,552,738            39.5186

    网络参会    42      96,957,961              4.0566

      合计      68    1,041,510,699            43.5752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268,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47%。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3,263,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82%;反对
8,134,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10%;弃权 1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021,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202%;反对
8,134,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18%;弃权 1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1%。

    提案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了和奔流先生、许冉女士、吴彭森先生、申庆飞先生、陈建立先生、王旭东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和奔流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40,264,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3%。

    2.02.候选人:选举许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40,214,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5%。

    2.03.候选人:选举吴彭森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40,214,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5%。

    2.04.候选人:选举申庆飞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22,787,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23%。

    2.05.候选人:选举陈建立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40,214,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5%。

    2.06.候选人:选举王旭东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40,531,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和奔流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6,022,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08%。

    2.02.候选人:选举许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972,0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14%。

    2.03.候选人:选举吴彭森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972,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14%。

    2.04.候选人:选举申庆飞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8,545,3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886%。

    2.05.候选人:选举陈建立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5,972,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14%。


    2.06.候选人:选举王旭东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6,288,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4%。

    提案 3.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了邱冠周先生、梁丽娟女士、李力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邱冠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38,780,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9%。

    3.02.候选人:选举梁丽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41,235,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

    3.03.候选人:选举李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40,910,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选举邱冠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4,538,3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49%。

    3.02.候选人:选举梁丽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6,993,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9%。

    3.03.候选人:选举李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26,668,1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4%。

    非独立董事和奔流先生、许冉女士、吴彭森先生、申庆飞先生、陈建立先生、王旭东先生与独立董事邱冠周先生、梁丽娟女士、李力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提案 4.0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了张海涛先生、杜伟立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张海涛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1,040,768,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7%。

    4.02.候选人:选举杜伟立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1,036,921,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选举张海涛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126,526,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69%。

    4.02.候选人:选举杜伟立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122,678,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38%。

    张海涛先生、杜伟立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林平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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