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1-121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8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8 月 2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31 1,002,987,157 42.1659
网络参会 241 222,255,801 9.3437
合计 272 1,225,242,958 51.5096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1,474,7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129%。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按照 H 股上市公司要求提名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6,008,8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63%;反对
8,751,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42%;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40,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985%;反对 8,751,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236%;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9%。
刘艳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止。刘艳女士履职后,公司董事人数变为 13 人,独立董事人数变为 5 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议案 2.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4,292,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4%;反对 467,5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2%;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524,3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99%;反对 467,5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2%;弃权 482,8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9%。
议案 3.00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6,561,5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945%;反对
68,109,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5588%;弃权 572,3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793,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006%;反对68,109,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0885%;弃权 572,3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